| 海事局关于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的若干规定
根据交通部令2004年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一、适任证书的类别、等级、职务和适用范围
(一)适任证书类别分为甲、乙、丙、丁类四种。
(二)适任证书适用的船舶等级分为:
1、一等适任证书:3000总吨及以上或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
2、二等适任证书:500至30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
3、三等适任证书:未满5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
但无限航区(含近洋航区)、沿海航区(含近岸航区)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适任证书适用的船舶等级为500总吨或750千瓦及以上船舶。
(三)适任证书职务分为: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值班水手;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值班机工;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GMDSS通用操作员、GMDSS限用操作员。其中大副、二副、三副统称为驾驶员,驾驶员和值班水手统称为甲板部船员。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统称为轮机员,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机工统称为轮机部船员。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GMDSS通用操作员、GMDSS限用操作员统称为无线电人员。
(四)甲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1、
无限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2、
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3、GMDSS通用操作员。
(五)乙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1、
近洋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2、
近洋航区500至30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3、
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4、 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5、
无限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
6、
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机工。
(六)丙、丁类适任证书(略)
二、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
(一)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申请船长或甲板部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应完成以下专业教育和培训:
1、申请无限航区、沿海航区船舶的值班水手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不少于主管机关规定的值班水手适任培训时间或者完成航海类技工学校相关专业的教育。
2、申请500总吨及以上船舶三副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不少于2年的航海类相关专业的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中专及以上的学历教育。
3、申请无限航区船舶大副、船长适任证书者,应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高等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或者在完成本条(二)项规定的教育的基础上,再完成不少于1年的航海类相关专业的职业教育。
4、申请船长和甲板部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应完成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5、申请500总吨及以上船舶船长和甲板部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还应完成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6、申请5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和驾驶员适任考试、评估者,还应完成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培训、自动雷达标绘仪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7、申请500总吨及以上船舶船长、大副适任考试、评估者,还应完成船上医护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8、申请无限航区、近洋航区船舶的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者,应当持有GMDSS通用操作员适任证书。
申请船长或甲板部船员职务晋升考试、评估者,应具有以下海上服务资历:
1、申请值班水手适任证书者,
应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船舶上服务满6个月;
2、申请三副适任证书者,
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值班水手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
3、申请大副适任证书者,
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二副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
4、申请船长适任证书者,
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大副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8个月。
(二)轮机部船员
申请轮机部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应完成以下专业教育和培训:
1、申请无限航区、沿海航区船舶的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主管机关规定的值班机工适任培训或者完成航海类技工学校相关专业的教育。
2、申请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三管轮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不少于2年的航海类相关专业的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中专及以上的学历教育。
3、申请无限航区船舶的大管轮、轮机长适任证书者,应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高等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或完成本条(二)项规定的教育,并再完成不少于1年的航海类相关专业的职业教育。
4、申请轮机部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均应完成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5、申请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部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还应完成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6、申请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和轮机员适任考试、评估者,还应完成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申请轮机部船员职务晋升考试、评估者,应具有以下海上服务资历:
1、申请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
应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船舶上服务满6个月;
2、申请三管轮适任证书者,
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
3、申请大管轮适任证书者,
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二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
4、申请轮机长适任证书者,
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大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8个月。
(三)无线电人员
1、申请GMDSS通用操作员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不少于2年的航海类相关专业的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中专及以上的学历教育。
2、申请GMDSS无线电人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应完成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3、申请GMDSS通用操作员、二级无线电电子员和一级无线电电子员者还应完成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和精通急救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三)特别规定
1、正在接受航海类教育的学员在结业或毕业前申请参加值班水手、值班机工、三副、三管轮和GMDSS通用操作员适任考试、评估的,不受上述有关海上服务资历规定的限制。
2、在近洋航区船舶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和轮机员的海上服务资历可视为在无限航区船舶上的海上服务资历。
3、现职船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并受到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其在发生事故前的海上服务资历不能作为申请考试、评估和发证的海上服务资历。海上服务资历自发生事故后重新开始计算,但应扣除适任证书被滞留或扣留的时间。
三、适任考试和评估
1、
适任考试、评估应当同时申请。申请适任考试、评估由船员本人或其委托他人或公司在主管机关规定的申请期间内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2、 申请人申请考试与评估应提交以下材料:
(1)《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2)有效的《船员服务簿》;
(3)12个月内体检的《海船船员体格检查表》;
(4)现持有的适任证书;
(5)本规则规定的专业培训合格证;
(6)近期直边正面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7)有效身份证件影印件;
(8)
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表明其适任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9)
航海类教育的毕业证书或毕业证明或学籍证明。
正在接受航海类教育的学员申请适任考试、评估,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前款第(1)、(3)、(5)、(6)、(7)、(9)项规定的材料。
3、参加适任考试、评估,有部分科目或项目不及格者,可以在自初次考试、评估《准考证》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5次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考试、评估的,所有已有考试、评估成绩失效。
4、考生的考试、评估成绩自全部科目和项目通过之日起5年内有效。
四、船上培训和船上见习
已通过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沿海航区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应在5年内完成下列船上培训或船上见习:
1、通过二副、三副、二管轮、三管轮适任考试和评估者,应持《船上培训记录簿》,在船上完成不少于12个月海事管理机构核发的《船上培训记录簿》中所规定的船上培训项目和内容;其中应有6个月是在船长或高级船员的监督下履行了相应的驾驶台或机舱值班职责。
2、通过船长、轮机长适任考试和评估者,可在担任大副、大管轮或见习船长、轮机长职务期间完成海事管理机构核发的《船上见习记录簿》中所规定的船上见习项目和内容。
五、适任证书的签发与管理
1、通过适任考试、评估并完成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习者,可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签发适任证书的申请,并提交《船员服务簿》和《船上见习记录簿》。
2、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者,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可申请办理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
3、持有适任证书者,应在适任证书有效期的最后12个月内,
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
4、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者,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最近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与其适任证书所载适用范围相应的海上服务资历,且安全记录良好。
(2)在最近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与其适任证书所载适用范围相应的海上服务资历,但安全记录不良,或在最近5年内不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载适用范围、相应的海上服务资历或证书失效者,应当参加并通过规定的抽查科目和项目的考试和评估。
表一:申请船长和甲板部船员适任证书考试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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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考职务
考
试
申考形式
科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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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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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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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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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水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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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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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区
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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吨位
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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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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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区
扩大
|
吨位
提高
|
职务
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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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区
扩大
|
吨位
提高
|
职务
晋升
|
航区
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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吨位
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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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长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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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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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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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海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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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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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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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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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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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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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值班与避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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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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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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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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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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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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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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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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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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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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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海气象与海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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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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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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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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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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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海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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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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